案例:
張大爺和老伴有三個兒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兒子也于2006年亡故,其妻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同張大爺繼續共同居住生活,并與張大爺另外兩個兒子一起承擔了贍養的義務。張大爺生病住院期間,李女士與兩位小叔子輪流伺候,并承擔了相應醫療費等。張大爺的遺產中有十萬元現金,但另兩位兒子持有該十萬元后不同意分配給李女士,因此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法院判決李女士作為繼承人與張大爺的另外兩個兒子共同繼承張大爺的十萬元。
案例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之間存在有姻親關系而無血緣關系,如果兒媳或者女婿喪偶后對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支持、精神撫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視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繼續同張大爺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張大爺飲食起居可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其要求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張大爺遺產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