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滬民上字第9號《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朱A要求繼承張XX遺產一案,上海XX廠與權利人失A(包括何XX的子女)之間雖不是直接的權益之爭,但該廠實際上占有這筆財產并拒絕發還。在這種情況下,朱A等對該廠提起訴訟。法院將上海XX廠列為被告人立案受理,與民訴法第81條的規定精神并無矛盾。目前我國民訴法特別程序中尚無確認繼承權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缺乏法律依據。我們建議:在具體審理中,可以征得有關部門的協助,說服廠方將這筆財產發還給權利人。如該廠仍不同意發還,則可仍將上海XX廠列為被告,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此復。
從該回復當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確認繼承權訴訟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2、是可以請求法院單獨確認繼承權的。
從上述批復和分析可知,單獨請求法院確認繼承權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相關法律知識】
獲得繼承權的法定條件
《繼承法》第十二條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從以上規定可見,以下繼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為某種原因獲得繼承權:
1、喪偶的兒媳、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2、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以外的人;
3、對繼承人扶養較多的繼承人以外的人。
失去繼承權的條件
以下是被動的失去繼承權:
《繼承權》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以下是主動的放棄繼承權: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非繼承人可以獲得繼承權,繼承人也可能失去繼承權。所以說,繼承權是不穩定的權利,因而可能需要予以確認。
2、承糾紛訴訟,實際在審理當中,基本是分兩步走的,首先確認是否有繼承權的存在,然后再對財產進行分割。
公民權當中的公民身份權生而即有,現有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國家可以將一個人的公民身份予以剝奪,所以,其公民身份權不存在失去的可能。
身份權當中的某些權利,也并非如辦案法官所理解的那樣不用確認,因為身份權也是可以失去的,比如,配偶的身份(請求法院確認婚姻有效,就是請求確認配偶的身份);監護人的身份(請求確認父母子女關系的訴訟,就可能是確認監護人的身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