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34.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yǎng)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59.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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