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各種奇葩證明引起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有發生,然而有些繼承人即使證明了“我爸是我爸”,卻仍舊無法繼承遺產。最近來自上海的吳先生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煩心事兒。
據吳先生回憶,206年6月13日,他的父親在上樓梯時由于意外摔倒導致頭部摔傷,后因傷勢過重,老人不幸去世,而且由于事出突然,老人一句遺囑也沒有留下。而在吳先生的父親去世之前,他的母親也早已去世。
由于父親去世之前經營著一家公司,吳先生擔心父親生前可能會有外債,于是便開具了相關證明,到銀行查詢老人的存貸款情況,查詢的結果是老人沒有存款也沒有欠款。然而今年五月份,吳先生在與朋友的閑談時,忽然想起來老人可能還有股票賬戶,但具體情況卻不得而知。
考慮到老父親身體不好不會遠走,吳先生決定去家門口的那家證券公司碰碰運氣,結果卻讓吳先生大吃一驚。原來吳先生在證券公司不僅查詢到了父親的賬戶,而且里面竟然還有230萬元左右的余額。
由于吳先生對父親的賬戶名、密碼都不掌握,證券公司便讓其出具證明,證明兩人之間父子關系,以及老人沒有其他繼承人。
吳先生為此跑了兩個多月,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虹橋區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公證書上載明了吳先生父親在證券公司賬戶中的余額,同時載明“被繼承人吳某、喬某某的遺產由其兒子吳先生繼承”。
拿著千辛萬苦辦下來的公證書,吳先生又來到了證券公司,結果卻發現父親名下的這筆資產他仍具無法取出。原因在于吳先生再去證券公司查詢時發現,賬戶中的余額和公證書上的居然不一樣了,由于這一問題,證券公司便將吳先生父親的賬戶凍結,并拒絕了吳先生將錢取出的要求。
滬律網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我國公民繼承遺產的范圍包含有價證券,而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自然也可以由繼承人對其進行繼承。因此,只要繼承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證券公司均應協助其完成遺產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本案中,由于吳先生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可以證明其是遺產的唯一繼承人,那么證券公司就應當積極配合其進行遺產繼承,即使有人在老人去世后操作過賬戶交易,也并不影響吳先生的合法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