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我侄女張某與郭某結婚。婚后不久,郭某外出打工,張某照顧郭某的父母。2009年3月,郭某在打工期間突發急病身亡,此時張某已懷孕5個月。在清理郭某遺物的過程中,發現一張戶名為郭某的金額1.2萬元的定期存單一份,郭某的父母就將1.2萬元遺產與張某進行分割,但沒有給未出生的胎兒保留一份。請問:遺產分割是否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律師診斷: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胎兒出生后不至于生活無著落,保障胎兒的繼承利益,充分體現了我國繼承制度的養老育幼原則。胎兒是一個將來可能的權利主體,如果胎兒是活著出生,其繼承權即可實現,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就不具備繼承的主體資格,失去為其保留遺產份額的法律意義。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