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相關問題
涉外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包括2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法院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二是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一、我國法院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二、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1、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四)申請理由及請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3、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4、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6、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