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涉外離婚登記辦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
2、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5、辦理結婚登記所在地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
二、北京涉外離婚登記辦理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居民須持本人的戶口簿(婚姻狀況一欄應注明“有配偶”,否則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者須持本人戶口卡原件及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居民身份證;
2、外國人須持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華僑和出國人員須持本人的有效護照,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須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雙方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5、當事人各提交二張2寸(3×4cm)單人近期免冠證件照片。
三、北京涉外離婚登記的辦理程序:
(一)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2、婚姻登記員監(jiān)誓并簽名。
(二)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guī)范、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三)登記
1、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2、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在中國內地或駐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二)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三)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均取得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qū)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
(四)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書面證明變動原因的;
(五)一方當事人無法通過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愿,又沒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譯的;
注意:自2014年9月25日起,本市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婚姻登記下放區(qū)縣民政局辦理,市民政局不再辦理。2014年9月24日前(含24日),本市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婚姻登記仍由北京市民政局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