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即雙均是具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重度精神疾病,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有清醒的認識和判斷能力;有行為能力,能夠到婚姻登記機關當面表達自己的意愿。
(2)雙方完全自愿同意離婚;
同意離婚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不存在威脅、恐嚇和脅迫等情況,體現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即結婚自己、離婚自由。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對雙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和繼子女的日常撫養、學習教育、定期探視等情況做了安排和約定,并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對雙方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確認,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對特殊財產比如股票、債券、公司股份作了分割方案。
(5)一方為內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婚姻締結地是指雙方共同領取結婚證書的地點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內地。
2、涉外協議離婚的效力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系即為解除,雙方均不再享有婚姻關系成立的權利,也不再承擔婚姻關系成立的義務。
(2)離婚協議對雙方具體約束力,雙方應當遵守約定,按約履行;但此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議產生爭議,即一方或雙方違約的,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3、協議離婚程序
(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托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到場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A、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B、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
C、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