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及涉港澳臺離婚案中的當事人指的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系外籍人士或無國籍人士;
(2)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系我國、居民;
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
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港澳臺地區,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港澳臺地區的民事案件;
委托人辦理委托代理手續時或訴訟期間在境外居住或停留。
2、涉外及涉港澳臺離婚案中律師的代理權限
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律師可視具體情況需要接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還是一般代理授權。如委托人辦理委托代理手續時或訴訟期間可能不在境內的,建議接受特別授權。
律師接受特別授權代理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授權的代理權限及代理期限。特別要注明律師是否有權代為簽收法律文件。
律師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內參加訴訟程序的,與代理事項相關的授權委托書、起訴書、答辯狀、離婚意見書、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證據等相關法律文件,律師可提前指導當事人辦理公證、認證等程序性手續。
3、律師接受涉外及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委托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律師接受涉外及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委托時,要特別注意對離婚當事人是否符合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確定方式還是行政登記離婚方式,確定離婚管轄法院,并告知委托人選擇中國內地法院立案管轄與選擇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管轄的不同訴訟風險及可能結果,律師還有義務告知離婚裁判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效力。
4、律師接受境外中國公民的委托,擔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委托人的護照及簽證復印件;
(3)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4)委托人簽名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或離婚意見書);
(5)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件;
(6)子女出生證明或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7)境內及境外來源的證據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為外文的,應當經案件管轄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譯件。
上述法律文件應當根據其來源及案件管轄法院的具體要求,代理律師決定是否需經過委托人所在國公證機關或公證員進行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使領館公證。律師收到相關公證或認證的材料后再提交給管轄法院。
5、律師接受境外外籍委托人委托,擔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國籍身份證明或護照復印件;
(2)委托人簽名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3)委托人簽名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證件;
(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6)境內及境外來源的證據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為外文的,應當經受理案件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譯件。
上述法律文件應當根據其來源及案件管轄法院的具體要求,代理律師決定是否需經過委托人所在國公證機關或公證員進行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律師需要注意各國對公證認證的具體要求有所不同。律師收到相關公證或認證的材料后再提交給管轄法院。
6、律師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委托,擔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3)委托人的中文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6)來自境內及境外的證據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應當根據其來源及案件管轄法院的具體要求,代理律師決定是否需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并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后提交給法院。
7、律師接受居住在澳門委托人的委托,擔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3)委托人的中文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6)來自境內及境外的證據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應當根據其來源及案件管轄法院的具體要求,代理律師決定是否需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之后再提交給法院。
8、律師接受居住在臺灣地區的委托人委托,擔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3)委托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6)來自境內境外的證據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應當根據其來源及案件管轄法院的具體要求,代理律師決定是否需由委托人在臺灣地區進行公證,并在境內受案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后再提交給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