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修成正果,就是結為夫妻。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結婚會讓男女雙方有著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與結婚相對的就是離婚,當婚姻中出現無法調節的矛盾的時候,離婚就是一個處理問題的方法。有這樣的一個案例,80后夫妻就因為離婚,彩禮嫁妝等財產劃分鬧上了法庭。
小嚴今年26歲,丈夫小楊比她大一歲,兩人2010年2月登記結婚。原本是讓人羨慕的婚姻,可是,婚后一個月,夫妻倆到西安做生意,在異地共同生活,不斷的打拼,夫妻倆的感情也慢慢變差了。小嚴認為不能夠與丈夫和諧溝通,沒有共同語言,兩人性格也格格不入,不想這樣的生活,還不如盡早結束這段婚姻。10月,她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庭上,丈夫小楊對離婚也沒有異議,積極的配合法院的判決。不過兩人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小嚴要求將她結婚時價值10萬元的嫁妝都搬回娘家去,還提供了三頁的嫁妝清單。小楊不同意,并說,結婚時送了聘金16萬8千元到女方家,而女方只回禮1萬8千元,所以,如果要離婚,那么這嫁妝應該留在男方家。開庭一個多小時,經過法官的不斷調解,兩人對嫁妝、婚后財產歸屬終于達成協議,兩人離婚,嫁妝歸小嚴,夫妻婚后共同購置的價值8萬元的機床歸小楊,并判決小楊補給小嚴4萬元。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時,夫妻也應當本著好聚好散的原則,用理性的手段解決問題。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法律對離婚后財產劃分也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當無法調節的時候,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獲得比較公平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