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閃婚、閃離已經不是什么稀罕事了,可關鍵是,說結就結、說離就離浪費的不僅是感情,還有錢啊!離婚了,這禮金還能不能要回來,這嫁妝還能不能要回來,也是一個難題。
廣東翁源一對年輕夫妻,2012年6月,翁源男子蔡某和同鄉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后開始交往,感情迅速升溫,半年后兩人決定登記結婚。領證前,按照劉某母親的要求,蔡某給劉家送去禮金23000元,還給劉某購買了價值1800元的一枚黃金戒指。
可是,結婚才剛兩天,蜜月還沒來得及過呢,新娘就被父親接回娘家住了,往后半年一直不回夫家。 期間,蔡某及家人多次詢問原因但均沒有明確結果。于是丈夫就怒了,這不是明擺著欺負人么?丈夫認為妻子的行為實屬騙婚,要求返還彩禮以及結婚戒指。
2014年4月,劉某竟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之后又申請撤訴。在劉某撤訴后,蔡某緊接著也提起離婚訴訟,但因劉某表示愿意回去一起生活,蔡某便撤回起訴。孰料,劉某并未履行承諾,兩人依舊處于分居狀態。
今年1月,劉某再次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聲稱婚后遭到公公婆婆嫌棄,甚至被趕出家門。蔡某庭上激動辯稱,劉某實屬騙婚行為,二人婚后并未有過夫妻生活,所謂“嫌棄”更是無中生有,他同意離婚,但要求女方返還禮金及黃金戒指。對此,劉某認為禮金是由雙方父母經手,不應在本案處理,而戒指系蔡某自愿贈與,不存在返還的道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人均同意離婚,法院尊重雙方意愿準予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女方依法應當返還結婚禮金23000元,但黃金戒指屬于贈與行為,無法定情形不可撤銷,為此不用歸還。
就這樣,一出分分合合的婚姻鬧劇終于是結束了。滬律網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年輕朋友們,婚姻不是兒戲,雙方一定要謹慎對待,切勿沖動。萬一是出現了像本案中的“閃結閃離”情形,禮金也不是想要就能要回來的,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三種情形下當事人應當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