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不同婚姻家庭糾紛每天都在上演,每天都有人因為離婚等家庭糾紛尋求法院幫助,婚姻糾紛、贍養糾紛和撫養糾紛三個方面是最常見的案例,法官們也在為解決這些糾紛積極尋找有效方案。
“彩禮”作為夫妻結婚前必不可少的東西,在離婚時,對于“彩禮”的歸屬問題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聊城市茌平縣的劉某與馮某經人介紹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后,雙方決定結婚。于是兩人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然而,登記結婚后不久,2月2日,劉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雙方發現感情并不深厚,于是一直分居。因為感覺婚姻無法繼續,雙方決定離婚,但馮某要求劉某適當返還聘禮及看病花費,劉某未同意,雙方發生爭執,于是劉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經過了解后做出審理,法院認為,“彩禮”即婚前聘禮,屬于有目的的有條件的婚前贈與行為,并不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應該按贈與處理。所以法院認為,“彩禮”不應返還給馮某,而應該歸劉某所有。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了結婚而付的,離婚后,婚姻關系不存在了,彩禮自然應當返還,這是個誤解。事實上彩禮作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在結婚條件達成后,即贈與達成,離婚時除特殊情況外可以不予返還。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我國《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本案中,劉某和馮某的婚姻關系已達成,而且雙方確實共同生活過,“彩禮”的贈與條件達成,所以劉某可以不返還馮某“彩禮”,但是對于劉某的看病花費可以適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