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信,QQ等溝通工具進入生活中,微商交易越來越多。但由于這些交易普遍存在沒有正式合同,缺乏保障等問題,使得糾紛不斷。
東莞某公司便遇到了這樣的糾紛,
全部交易都在微信上完成,沒有買賣合同的簽訂,但是買方拒絕支付貨款,讓該公司十分頭疼。原來,在15年四月份,一上海某實業的微信賬號向該公司微信賬號咨詢,想要購買該公司生產的用于葡萄酒瓶的水滴標。于是雙方通過微信協商,并且最終達成了協議。上海某實業公司先支付定金三萬元,其余貨款等貨運到指定地點后支付。但是在貨物送達后買方卻遲遲沒有交付剩余貨款。交涉后買方先以質量不達標推脫,但是并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質量不合格。后買方又提出,公司成立于雙方達成買賣協議之后,與東莞公司進行買賣的是使用該公司頭像的個人的行為,與公司無關。協調無果的情況下,東莞的公司決定起訴。但由于沒有買賣合同的簽訂,全部交易均在微信上完成,只有截圖等電子證據。提交法庭后還是十分忐忑。
上海合同律師提醒大家,在微信等平臺上進行交易時,一定要保存相關聊天記錄,郵件等電子證據。同時在向法院提交這些證據時,一定要對其進行公正,以加強其可信性。從而維護自身權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簽訂買賣合同,對雙方都是約束和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也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
本案中提交的電子證據等經過了公證,證明了真實性,法庭予以采納。重點是該買賣行為的買方是否為個人行為。顯然,根據司法解釋屬于公司行為。因此法院判決買方向東莞公司支付剩余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