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梁婆婆丈夫早年去世后,自己一人獨自把3個子女拉扯大,現3個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婆婆用自己的積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近年來,梁婆婆的身體日漸衰老,飲食起居基本上由鄰居鄒女士照料,三個子女均很少回家探望和照顧。
去年,梁婆婆因病住院,病情日趨嚴重,知道自己將不久于人世,為報答鄒女士多年來對自己的照顧,遂決定立下遺囑,將自己那套房屋遺贈給鄒女士,并請公證處辦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梁婆婆去世前幾天,其3個子女從外地趕來,他們一起說服梁婆婆在病榻上寫下了將該房屋給3個子女繼承的遺囑。
法律知識分析:
上述案件中存在兩份遺囑,一份是公證處公證過的遺囑,一份是去世前寫下的遺囑,那么,這兩份遺囑的效力如何呢?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梁婆婆前后立有2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但由于前1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后一份屬于自書遺囑。同時,經過審查,梁婆婆前一份遺囑并沒有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因此梁婆婆名下的該套商品房應由鄒女士受遺贈,經過辦理公證手續后,該房屋可轉入鄒女士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