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套房產,父母與兒子打起了房產官司,不料二審判決尚未生效,父親便去世,于是房產官司剛完,一家人又打起了繼承官司。2010年3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繼承糾紛案,最終老漢的兒子與女兒握手言和。
南昌市內一套房屋是已故王老漢夫妻通過房改購買的私房。2007年,王老漢未征得妻子同意,以遠低于當時市場價的情況下賣給了兒子,并于2007年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但兒子未按約購房款。2007年9月,王老漢夫妻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父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老漢夫妻的訴請合理合法,故裁判撤銷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后兒子上訴,南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但市中院判決生效前,因王老漢突然病故,導致該判決書無法實際履行。在此之前,就房產繼承的事宜,王老漢曾訂立了遺囑,載明:“我和老伴確定房子由我兩個女兒共同繼承,每人各得50%.”王老漢死亡后不久,妻子、女兒與兒子協商,要求按王老漢生前《遺囑》意愿辦理房產權過戶手續,未果。為此,妻子、女兒到法院起訴,要求按王老漢生前所訂立的《遺囑》繼承房產。
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王老漢享有遺留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由兩個女兒各繼承總房產的四分之一份額。兩個女兒各補償給兒子25000元,共計50000元,兒子協助兩個女兒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