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應當出于被監護人的利益為之,如果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其處分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 本案中監護人將被監護人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顯然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其行為無效,房屋即使
點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應當出于被監護人的利益為之,如果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其處分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
本案中監護人將被監護人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顯然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其行為無效,房屋即使過戶,仍應屬于被監護人所有。被監護人死亡的,該財產應當由被監護人的繼承人繼承。
案例:
父親生前房產登記在爺爺名下女兒訴請一半房產獲得支持
父母離婚后,彩蓮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張海因精神殘疾,隨爺爺張洋一起生活。但張洋利用張海不諳世事機會,將張海所有的303室轉成自己所有。一晃多年過去,父親和爺爺相繼過世,物是人非。彩蓮為繼承張海的遺產提出要求,遭到叔伯姑姨反對。為此,訴至法院提出獲303室一半產權的訴請。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303室歸彩蓮所有,但應支付長輩們38.5萬元折價款的一審判決。
父親房產被轉移至爺爺名下
早年老家拆遷,彩蓮父母各得1套50多平方的住房。后來,父母離婚,彩蓮隨母親共同生活。因父親張海患有精神殘疾,爺爺奶奶就把他接去一起居住。幾年后,奶奶病故。不久,爺爺張洋卻利用張海患病的機會,將屬于張海的房屋轉讓,并用此款購買了位于閔行區的303室,后又以監護人的名義,以張海“自愿無償”為由,將303室登記至自己1人名下。去年12月初,張海病亡,張洋隨后也撒手西歸。為繼承父親的遺產,彩蓮多次向叔伯姑姨們主張303室產權,但均未順利通過。為此,將長輩們訴至法庭,要求繼承303室50%的產權。而長輩們認為,303室的產權人是張洋,張洋也是他們的父親。由于張洋不存在侵害張海利益的情形,且老人已經死亡,故303室應作為遺產共同進行處理。
另經查明,張洋于2009年12月15日立下代書遺囑一份,內容主要是:在動遷時,我已將我財產權益部分分給了張海妻女。303室產權房,決定給予其他子女共同享有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應均等
張洋將303室過戶至自己1人名下的行為明顯侵犯了張海的財產權益,故轉讓關系應屬無效,303室產權應歸張海所有。彩蓮主張303室產權歸父親所有并進行法定繼承的主張予以采納。當然,彩蓮和張洋均系張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303室作為張海的遺產,彩蓮和張洋繼承份額一般應均等,但考慮到張洋通過房改售房的形式取得系爭房屋產權時支出了一定的費用,故張洋可酌情多分。
張洋生前留有代書遺囑一份,對系爭房屋進行了處置,該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除涉及彩蓮繼承部分屬無權處分外,其余部分應為有效,故張洋繼承的303室的產權份額,應依遺囑由其他子女依法轉繼承。現雙方均主張取得303室所有權,但考慮到來源等事實,酌定房產在分割后歸彩蓮所有,但彩蓮應向長輩們支付相應的折價款。參照雙方確認的價值及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酌定彩蓮應支付折價款38.5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