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先生與秦女士于2005年4月結婚,倆人均系再婚,其子女均已分開居
許先生與秦女士于2005年4月結婚,倆人均系再婚,其子女均已分開居住。2006年3月許先生出資42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為防止雙方子女將來繼承遺產時發生糾紛,許秦倆人經協商就夫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1、倆人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許先生所有,秦女士及其子女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權利。2、以秦女士名義在銀行的存款,歸秦女士所有,許先生及其子女對此沒有任何權利。上述協議簽訂后,許先生找到律師咨詢:這樣做能夠保證該套房產今后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嗎?
房地產律師解答:
許先生夫婦簽訂的這份協議是達不到房產全部由許先生的子女繼承的目的的。
首先,這份協議只是確認了該套房產屬于許先生的個人財產。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可以認為許先生婚后購買房產的全部產權屬于許先生所有,秦女士不享有任何份額。即該套房產屬于許先生的個人財產。
其次,這份協議并不能證明秦女士放棄了繼承權。雖然協議中載明了“秦女士及其子女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權利”,但這種權利應當是、并且也只能是目前房產的所有權。而房產的繼承權始于許先生死亡之時,即便雙方簽署協議的本意是秦女士放棄繼承權,但是由于訂立協議時繼承并未開始,放棄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尚不存在,故事先放棄繼承權的約定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屬于無效條款。
因此,該份協議起到的作用是,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通過約定明確為許先生的個人財產。如果許先生先于妻子死亡的話,根據協議該套房產應全部作為其遺產由秦女士和許先生的子女共同繼承。而如果沒有這份協議,則在許先生去世后,該套房產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給秦女士,剩下的一半再作為許先生的遺產由秦女士和許先生的子女共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