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姐姐在國外,妹妹將姐姐的一套商品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日前,奉賢區法院判決,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年過不惑的金蕓長期在國外生活和工作,她將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讓給母親居住,委托妹妹金梅日常多關心照顧老人。 2008年春節,金蕓回國探親,發現自己的房屋產權已變更
趁姐姐在國外,妹妹將姐姐的一套商品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日前,奉賢區法院判決,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年過不惑的金蕓長期在國外生活和工作,她將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讓給母親居住,委托妹妹金梅日常多關心照顧老人。
2008年春節,金蕓回國探親,發現自己的房屋產權已變更,新的權利人竟然是妹妹金梅。原來,早在2004年5月24日,金梅通過房產中介以買賣的形式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金蕓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庭審中,原告金蕓認為,自己身在國外,且未出具過任何關于買賣房屋的委托手續,也未收到分文房款。被告金梅虛構買賣事實,損害原告利益,無法律依據取得房產,該行為屬無效。
被告金梅辯稱,姐姐在出國時曾經許諾,只要自己照顧好母親,就將房屋相贈。況且姐姐長期居住在外不回來,故委托中介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事先也得到了她的口頭同意。但金蕓矢口否認,金梅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
經過法庭調查,金梅最終承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金蕓正在國外,合同上的簽字和蓋章系其委托中介公司辦理,確非姐姐本人的簽字和蓋章。
法院審理后認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必須經權利人追認,合同方能有效。原告金蕓系訟爭房屋的原所有權人,被告金梅冒用姐姐的名義,偽造簽字和印章,虛構買賣事實而形成了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對此,金蕓既不知情,也未委托妹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因此,房屋買賣不是金蕓真實意思表示,而是金梅擅自處分姐姐的合法財產。在得悉實情后,金蕓立即提出異議,即表示對訟爭房屋的處分未予追認,故其請求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至于金梅稱房屋系姐姐口頭贈與,且在過戶時已征得同意的辯解,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不予采信。據此,奉賢區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訴爭房屋的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作者:□記者 李欣 通訊員 萬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