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早年喪妻,幾年前,經人介紹與王女士相識,為了兩人日后共同生活,趙先生用積蓄貸款購買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并登記在自己名下,雙方共同還貸。隨后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并在搬進新家后才拿到了房產證。
今年7月,趙先生突發心臟病去世。趙先生有兩個兒子,均已經成家立業。王女士認為,房產證是婚后拿到的,房子應當是兩人的共同財產,趙先生去世后,房子應當歸自己一人所有。但趙先生兩個兒子認為,房子是父親婚前購買的,該房屋應屬于父親的個人財產,跟王女士沒有關系,作為兒子他們才是繼承人。為此,王女士和趙先生的兩個兒子對簿公堂。趙先生所購房屋究竟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這套房子到底該怎么處分?
條例
首先,本案爭議房產出資均為趙先生在婚前一個人所付,與王女士無關;另外,房產權在婚后取得,是因客觀原因造成遲延,并非為婚后所取得的權益,因此該房產應該認定為趙先生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過,根據《婚姻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作為趙先生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不論是王女士,還是趙先生的兩個兒子誰擁有該房屋產權,都要對另一方做出適當補償。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該房產屬于趙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王女士和趙先生的兒子一樣,都依法享有繼承權,可以分到相應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