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按繼承方式,也是常見的繼承類公證項目。在公證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或者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有效的遺囑,經遺囑繼承人申請,公證處辦理并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但對于繼承法規定的其他幾種遺囑形式,如自書、代書遺囑,因遺囑人的死亡而難于取證,無法取證以及遺囑繼承的排他法,公證人員往往會怕發生繼承糾紛,引起訴訟而加其拒絕公證,致使部分遺囑人生前處分財產的愿望而不能實現,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一、自書、代書遺囑是法定繼承形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立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形式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即以公證方式做成之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遺囑人以不同形式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公證遺囑的形式高于其它遺囑形式,具有優先性。這種優先性體現在該遺囑是在國家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實性、合法性為國家公證機關所認可。繼承法在規定了公證遺囑形式和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和效力。其中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對自書、代書遺囑形式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是以說明自書、代書和其他遺囑形式與公證遺囑形式一樣,都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同時也說明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人均可自由選擇,公證遺囑形式和自書、代書及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愿的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受法律的保護。
二、自書、代書遺囑是公民自主、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及相關事務的法律行為。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也是一種個人獨立自主的行為,無須經任何人同意,反對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是個人最終、真實的意思表示。它體現了遺囑人的意志自由、也體現了法律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徹底保護,公證遺囑其可信度、可靠度高,重要原因是公證人員嚴格按照公證程序及規則操作。從而保障了遺囑人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擾,不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遺囑,充分體現了遺囑的真實意愿。遺囑人采用自書、代書形式所立遺囑也同樣具有可信度、可靠度高的特點。自書、代書遺囑應該說是遺囑人獨立自主,在經過深思熟慮后自己親筆書寫或者請人代寫,是經過遺囑人反復考慮、填寫決定之后寫成,但凡遺囑人處分財產及重大事項選擇立遺囑的方式,從心理角度講。處理重要事務必定要慎重思考,而不會草率行事。由于遺囑的成立與其生效之間尚有一定的時間過程,也就是說在遺囑人死亡之前,遺囑并不馬上產生法律效力,也不對遺囑人產生任何拘束力,這個過程如果說遺囑人有些決定不成熟,不完善或者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遺囑人完全可以通過自書、代書隨時變更自己所立遺囑或撤銷自己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