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企業改制變更,“未退工,加社保”老員工吃定勞動關系,向老東家索要退休福利。
案情:李某于1987年12月至A公司工作,先在物資部作倉庫管理員,后至新園大廈工作。1997年、1998年間,新園大廈成為新園大廈管理公司,李某仍在原工作崗位工作。A公司經理承諾收入不會減少。前三年工資由被告支付,此后工資由新園大廈管理公司支付,但被告仍承擔分房等大額的福利待遇。
2001年7月,李某退休。被告未與李某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手續,也一直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故李某始終認為系被告的員工。但后經了解,李某與A公司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相差甚遠,被告以現金形式每月發放其退休人員共享費。李某多次與被告交涉,但A公司均否認李某系其員工。現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共享費16,800元。
A公司辯稱,李某與B公司簽有1997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1997年1月1日起李某與A公司已無勞動關系。A公司工會每年給予退休人員慰問,以年貨或慰問品的形式,沒有固定標準,也不存在李某主張的共享費。
律師分析:勞動關系的建立并非以招退工手續的辦理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為唯一判斷標準,應結合勞動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來確認。李某與B公司簽訂了自1997年1月1日起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作了約定,李某實際也在B公司工作,并從B公司領取了勞動報酬。故李某實際已與B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李某退休后,在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福利外,還向A公司主張共享費,但李某未舉證證明其與A公司之間就共享費存在約定。李某要求按照A公司退休人員的標準享受法定退休待遇外的福利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