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戀愛無果終分手,卻由此產生了經濟和感情糾紛。有時,一方為盡快結束雙方的戀愛關系,會隨意地向對方出具天價的“分手欠條”,出具方也許根本沒有考慮履行欠條,而持有方卻會憑欠條起訴出具方,這樣的官司能打贏嗎?
【案情】
何小姐與姜先生都是在外漂泊打工的異鄉人,由于工作原因雙方相識,很快二人確立了戀愛關系,開始同居生活。一段日子后,姜先生發現與何小姐之間性格迥異,遂決定要結束這段關系。不料何小姐提出了分手的要求,何小姐認為自己與姜先生在一起作出了巨大的犧牲,還為生活花費了大量地金錢,為此要求姜先生給付50萬元“分手”。為早日結束這段關系,姜先生向何小姐出具了欠條一份,注明欠何小姐人民幣50萬元,并承諾每年歸還10萬元,5年內還清。
分手后,姜先生僅給付了5萬元,后即無力繼續歸還欠條約定的款項,何小姐遂把姜先生告上了法庭。
姜先生覺得很委屈,自己只是普通的公司職員,月收入才3000多元,與何小姐生活期間,很多費用都是自己出的,何小姐并沒有支出多少,欠條是自己在被逼迫下寫的,根本不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屬于無效法律行為。現在要給付50萬元,也拿不出。
【分析】
上述案件中,姜先生與何小姐是同居男女朋友關系,這點雙方都是確認的,關鍵是“分手”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姜先生是否有義務履行欠條,給付款項?
欠條形成之前,雙方之間具有同居這一特殊的身份關系;欠條是因雙方就分手問題進行協商而產生的,明顯具有人身性質的還款約定。因此,對于欠條的效力必須結合姜先生出具欠條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何小姐的經濟水平以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實際的支出等情況進行綜合的分析與判定。
顯然,姜先生認為出具欠條是出于逼迫,僅憑其單方陳述是不足以證明的。而何小姐所述為姜先生支出了50萬元,也無法完全證明,能確定的支出數額僅為8萬余元。
因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對于欠條的法律效力應予以確認,但如實際給付50萬元屬顯失公平,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整,應以實際支出的數額為準,來歸還款項。
【判決】
最終,法院扣除姜先生已給付的5萬元后,判令其向何小姐給付款項3萬元。
【結束語】
對于“分手欠條”的有效性,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不應一概予以認可或者駁回,應根據欠條出具的實際情況,厘清因果關系,進行綜合的判斷。同時,律師也建議男女青年慎重、認真對待戀愛分手時的財產糾紛,隨意寫所謂的天價“分手欠條”并不能達到預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