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婷婷(化名),女,13歲,漢族,邢臺市第十一中學初一學生。11歲時,其父母因感情不合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未征求婷婷的意見。婷婷被判由其父撫養,其母不支付撫養費。婷婷隨其父生活期間,多次遭到父親的毆打,故產生隨母親生活的想法。2004年寒假,婷婷找到離婚后一直與姥爺生活在一起的母親,并度過新春佳節和整個寒假。寒假開學后,有一天下午,放學后婷婷因未按時回家,其父便學校老師打電話找婷婷,但沒能打通,后在學校找到了婷婷,便懷疑婷婷在撒謊,回家飲酒后用小木板凳、皮帶等物品毆打婷婷,致其多處受傷。當晚婷婷躲到鄰居一位阿姨家過夜,從第二天起住到學校再不敢回家。婷婷打電話給母親要求跟母親生活,但其母親以無處居住為由拒絕撫養。婷婷被親生父母推到無家可歸的絕境。
二、辦案經過
幾天后,婷婷在一名親戚的陪同下找到橋東區婦聯,因婷婷的母親在橋西居住,橋東婦聯未予受理。婷婷又找到邢臺市婦聯,邢臺市婦聯曾多次打電話通知婷婷的父母到婦聯協商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兩周過去了雙方未能到婦聯面商此事。后來,急切渴望回家的婷婷又在親戚的帶領下找到了邢臺市法律援助中心,因該中心僅有一名工作人員,無力向孤獨無助的婷婷提供法律幫助。因本人在當地青少年維權領域小有影響,邢臺法援中心的人便讓婷婷找到了我。當天下午,我接待了婷婷,詳細詢問婷婷的情況,并認真作了接待筆錄。經審查,我認為婷婷的情況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便立即與當時所在的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合伙人進行溝通,并決定為婷婷提供法律援助。
考慮到婷婷以后仍要隨父或母一起生活,我并未立即決定起訴,而是自費打車帶婷婷先找她的母親了解情況。律師從婷婷的母親那里了解到:從內心來講,她并非不想撫養孩子,但撫養孩子又存在諸多力不從心之處:一、本人2000年下崗,靠每月70元的生活費和姐姐的接濟生活,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無法保障孩子正常的學習和生活;二、本人沒有固定的、屬于自己的生活住處,自從離婚后,一直寄居在年邁且患有嚴重疾病的父母家中;三、調解離婚時,孩子隨父生活,在財產分割時,本人將所有財物全部留給了孩子。
當律師問及如果法院判令變更撫養權時,將怎么考慮。婷婷的母親答:如果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系,本人將要求法院同時判令婷婷父親支付撫養孩子的全部費用,并一次付清。并稱,只要法院判令孩子由其撫養,她將盡力帶好孩子。當問及為什么不能主動提出協商或通過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時,婷婷母親回答稱,自己被婷婷父親打怕了,不想也不愿與其協商解決任何問題,也不可能協商解決任何問題,更不敢起訴。雖經律師努力勸說,婷婷母親仍未答應可以主動要求撫養孩子。
律師又找婷婷的父親了解情況,但始終未找到人。為了盡早讓婷婷有家可歸,無奈,律師最終決定通過訴訟解決。但到法院立案時,立案庭的工作人員經審查認為,婷婷作為原告起訴父母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無法律依據。立案庭的人要求律師變更婷婷母親為原告才給立案。雖經再三解釋,本案孩子的母親根本不愿作為原告,故無法列其為原告,但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仍然堅持“依法辦事”,如果不更換原告,便不予立案。
沒有法律依據怎么辦,難道案子就真的立不上了嗎?律師試著叩開了橋東區法院院長辦公室的門。經過律師對案情的介紹,院長作出決定,可以立案。本案最終立案了。由于原告的父親一人居住又無正式工作單位,經常早出晚歸,甚至有時根本不回家,法院工作人員曾多次到其住處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及開庭傳票,均因找不到人無功而返,通過郵政部門向其發送的特快專遞也以“查無此人”為由被退回。開庭時間從最初定的2004年4月29日,幾經變更一直推遲到6月3日。
經調解無效,2004年6月7日,法院當庭宣判:一、判決生效后婷婷即隨母親生活;二、婷婷父親每月10日前支付婷婷撫養費200元,支付期限為自判決生效后至婷婷滿18歲止,并憑據負擔婷婷教育費用的二分之一。
接到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婷婷已高興的回到了其母親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