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體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應該是在有、撫養權的權利人之間變更。
首先,要變更撫養權,你就得把孩子送養給你的姐姐。先不說孩子的爸爸是否同意,你是否有權送養?再說你的姐姐,已經有一個兒子,根據法律規定其本身也不符合收養孩子的條件。
《》第三條:“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其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監護是職責,撫養是義務。只要父母具備監護、撫養的能力,職責和義務都是不能隨意放棄的。不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監護職責可以委托給他人行使,但是對孩子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應當由監護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