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且意思表示真實,應予準許。協議不成,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應當舉證證明存在需要變更的正當理由。
[說明]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關系的,只要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對子女成長并無不利,應予準許。
審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糾紛,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變更理由充分,請求權成立:(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直接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直接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者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