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劉某與鄒某離婚,法院判決兒子隨劉某生活,鄒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不久劉某認識了張某,現在準備與其結婚。鄒某為阻撓劉某與張某的婚事,竟給劉某下了最后通牒:若與張某結婚,他就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劉某當然不會用兒子換張某,也不會因為鄒某的刁難就放棄張某。這種情況下劉某急于想知道的是:他的能否成為鄒某要求變更關系的理由?若鄒某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會支持他?
■答復:
劉某與鄒某通過訴訟途徑離婚,法院判決兒子隨劉某直接撫養,但鄒某仍是孩子的父親,父子關系并不因離婚而消除。鄒某作為孩子的父親,應該承擔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同時也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即是其享有的權利之一。不過,享有這種權利并不等于可以濫用這種權利,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對號入座,在上述規定中找不到鄒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律依據。換言之,鄒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目的在于阻攔劉某與張某締結婚姻,這顯然不屬于應當變更撫養關系的正當理由,因此,即便鄒某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劉某盡管放心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