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不論是出于何種原因,都會將對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解除后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但是,當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出現了一些客觀的情況時,這就包括一方不能撫養子女,或者一方認為自己條件優越,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的撫養就成了一個應當解決的問題。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些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的需要,并且同時也是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來判斷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離婚,而子女終究是無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和原因,對于因為子女產生了糾紛后終究應當有一個好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