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離婚時爭得了兒子的,誰知多年后卻發現兒子并非親生,想把孩子還給生母,母親卻以生活困難為由不要。孩子最終歸誰撫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梁(化名)與王燕(化名)1987年結婚,1990年3月生育一子名張成(化名)。婚姻期間,二人關系并不和睦,張梁一直懷疑王燕生活作風不正。1992年5月22日,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二人離婚,當時約定張成隨母親一起生活。1993年和1994年,張梁兩次向法院起訴,希望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經楊浦區法院調解,王燕同意孩子變更為隨張梁共同生活。10年之后,即在2004年6月,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張梁與張成根本不是親生父子關系。之后,張梁就以張成與他無血緣關系,要求法院重新變更為王燕撫養,并要求王燕返還他已支付的撫育費18000元。
法庭上王燕辯稱,張成確實是她與其他異性所育之子,但是張梁應該早就能從常理推斷出來。孩子在張梁處撫養,原來張梁并無異議,現在之所以他要起訴變更撫養權,是由于孩子現在身體情況不好他才提出的。王燕特別提出,現在她生活困難,從孩子健康成長考慮,希望張梁繼續撫養孩子,堅決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法院認為,張成與張梁既無血緣關系,也未辦理,張梁對張成并無,而親生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所以王燕應當撫養張成。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成隨王燕共同生活,同時王燕返還張成已發生的孩子撫育費18000元。判決后,王燕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生活困難不能阻卻生母撫養義務
我國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履行撫養義務是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這里的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因血緣關系而形成,另一類則是通過而形成。如果沒有這兩類關系,一般不認為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在上述案件中,曾作為父親的張梁與張成一無血緣關系,二無收養關系,盡管他們因為一起生活在感情上已可能類于父子關系,但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父子關系,也就是說張梁沒有撫養教育張成的法定義務。而對于王燕來講,她是張成的親生母親,這是不爭的事實,盡管其稱生活困難,但生活困難問題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而不能成為其逃避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理由,所以法院一審和二審都判決其必須撫養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