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患病難以撫養離婚子女,應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必須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作出妥善處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條件都可能發生變化,從而可能重新引發直接撫養子女的爭議。
相關案例:
2008年9月,黃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合經法院判決離婚,5歲的女兒黃小某歸母親劉某直接撫養,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當時,劉某有輕微精神障礙,但未確診。自2009年開始,劉某的精神癥狀變得日益嚴重,導致無法工作,家中生活變得非常困難。2010年5月,劉某被醫院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同年7月,黃某訴至當地法院,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法院支持了男方黃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判決女兒黃小某歸男方直接撫養。
評析: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必須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作出妥善處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條件都可能發生變化,從而可能重新引發直接撫養子女的爭議。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解決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關系問題,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2)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起訴。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第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