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吸毒成癮,影響女兒成長,前妻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女兒撫養關系,近日,南匯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姚女士與顧先生所生女兒隨姚女士共同生活,并由姚女士獨自負擔女兒的撫育費至女兒18周歲。
吸毒引發撫養糾紛
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始,姚女士與顧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1999年2月生育一女兒。2001年9月,姚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間的非法同居關系,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解除姚女士與顧先生的非法同居關系,雙方所生女兒隨顧先生共同生活。今年3月,因顧先生吸食毒品成癮,被公安部門處以強制戒毒6個月,姚女士以顧先生的該違法行為影響了女兒的生活、學習,以及身心健康為由,于同年6月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
變更撫養各執己見
在法庭審理中,姚女士認為,離婚后,雙方所生女兒隨前夫共同生活,并由其獨自負擔女兒撫育費至女兒18周歲止。但由于前夫的吸毒成癮,被公安部門處以強制戒毒。可見,前夫的吸毒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女兒的生活、學習,以及女兒的身心健康,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顧先生則辯解,女兒一直隨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變更女兒的撫育關系會使自己父母的感情上受到打擊,且給自己的思想改造帶來不利影響,因此不同意姚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變更撫養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顧先生吸食毒品成癮而被強制戒毒,其違法行為影響了女兒的生活、學習以及身心健康,且在強制戒毒期間顧先生無法履行撫育女兒的責任,因此,姚女士要求變更女兒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應予準許。顧先生的辯解意見,雖表現了其對女兒的責任心,但從法律上撫育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當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只能由另一方來撫育。
法院點評: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現顧先生吸毒成癮且被強制戒毒,其違法行為不僅影響了女兒的成長,而且已無法履行撫育女兒的責任。因此,法院從這些因素考慮,依法作出變更撫養關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