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妻子離婚后不久,三歲的兒子突發癲癇。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兒子改判由女方撫養。日前,嘉定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他的訴請。
三歲兒子突發癲癇
李先生和妻子離婚,經法院調解,三歲的兒子毛毛隨李先生生活。之前,孩子一直隨母親住在外婆家。李先生前往接兒子,不料卻遭到兒子外公反對。無奈,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不久,執行法官帶來消息:孩子目前身體不好,正在住院治療,女方請求等孩子病好后再交給他。
三個月后,孩子回來了。李先生發現一向活潑的毛毛變了:拿著玩具逗他,他毫無反應;拉他下地沒幾步,他搖搖晃晃,一下子摔在地上。“孩子怎么了?”李先生有種不祥的預感。追問之下,孩子母親最終說出了真相:孩子得了癲癇。
孩子得病誰之過
短短數月內,原本活潑可愛的兒子變成了一個反應遲鈍、思維緩慢的病兒。李先生無法接受這個事實,想到孩子是在女方撫養期間得病,李先生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李先生認為,孩子本來一直十分健康,現在突患癲癇病,肯定是女方在照顧孩子過程中存在過錯和疏忽。既然是女方造成了這一切,就應由他們承擔責任與后果。
女方則表示:孩子得病,這是大家都不愿接受的事實。作為母親,自己及家人在照顧孩子方面并沒有過失。發現孩子有無故摔倒等異常情況后,她就馬上送他去醫院檢查。毛毛被確診為癲癇后,他們已輾轉數家醫院,花盡了積蓄。“為了全心照顧孩子,現在工作也丟了,自己也沒有住房,實在無力撫養孩子……”法庭上,孩子母親懇請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確定撫育權
在此情況下,爭論孩子得病究竟是誰的過錯,并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承辦法官的辦案思路是:法律確定撫養權時,考慮的是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各方面條件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長。毛毛原本經雙方同意,由男方撫養,而現在男方并未產生不適于撫養孩子的情形,且目前狀況下,女方經濟條件差,不適宜撫養孩子。因此,李先生訴請變更撫養權,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法官到醫院調查,毛毛的主治醫生表示:引發癲癇疾病一般由遺傳、腦發育異常和腦外傷三種因素引發。醫院在為毛毛治療過程中,未發現其存在腦外傷,故可排除毛毛家人在撫養照顧過程中存在不適當而致其發病的可能性。
調查之后,法官做出判決: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發,男女雙方離婚后確定的子女撫養歸屬事宜,在未出現法律規定情形的情況下,不宜草率變更。雖然女方未及時將孩子交予原告存在一定過錯,但這與孩子突發疾病并無因果關系,因此對李先生要求變更兒子撫養關系的訴請不予支持。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都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