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王某和前夫協議離婚半年了,孩子當時是跟他一起生活,兩個月后前夫再婚,現在一家人從山東菏澤遷到西安市生活。孩子剛到西安就病了,一直在住院。他們拒絕王某跟孩子聯系,拒絕王某探望孩子。王某想通過法院要回孩子,需要做些什么?需要什么條件?王某的前夫有病,乙肝,現在沒有穩定的工作,但是他們家庭有錢。王某現在也在外地,開了一家店,每月也有1000到2000塊的收入,變更撫養權需要什么手續?如果王某打官司勝算大概是多少呢?
父母雙方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應向法院另行起訴。
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事由:
①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 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王某可以根據情況,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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