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廣西南丹縣一女子因前夫突發偏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撫養權。日前,經法院調解,其前夫同意放棄女兒撫養權,并支付女兒每月撫養費450元。
原告韋某與被告蒙某于2000年9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婚生女小君(化名)由原告韋某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因被告蒙某未給足撫養費,2011年4月,原告韋某以女兒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蒙某給付拖欠的撫養費。經法院調解,小君由蒙某撫養并隨其生活。小君隨其父蒙某生活不久,蒙某因病出現偏癱,生活無法自理。韋某以小君年紀小,被告蒙某已另組家庭,為使女兒得到合理照顧,遂向法院起訴收回撫養權。
考慮到自己身患重病,無法盡心照顧女兒,女兒隨前妻生活更利于其成長,蒙某同意放棄女兒小君(化名)撫養權,并依法支付女兒撫養費至其滿18周歲。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具體有下列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變更子女撫養權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就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至于撫養費給多少,請看以下撫養費給付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于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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