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夫妻關系是否存續,父母對孩子均有撫養教育義務。2015年3月11日,江西贛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夫妻協議離婚兒子由父親撫養,由于父親常年外出打工,四年多未盡撫養義務,母親起訴變更撫養權關系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香連與被告劉長生婚后于2005年3月5日生育兒子劉某,2007年9月28日,原、被告雙方在贛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劉某隨被告生活。離婚后,被告常年在廣東中山打工,一年就回一兩次,將婚生子劉某安頓在贛縣儲潭鄉幸福村隨年近七旬的父母生活。 2012年7月,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將婚生子劉某從被告父母處接到贛縣縣城與原告共同生活。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均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小孩的義務,小孩應跟隨生父或生母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婚生子劉某隨原告生活已經四年多,具有撫養的事實,被告一直在外打工生活,對婚生子缺乏實踐關心照顧,未盡實際撫養教育義務,長期以往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長。該院從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婚生子隨原告生活,并由其承擔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