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蓮縣人民法院高澤法庭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由于被告長期外出,對小孩不盡撫養義務,原告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獲得了法院支持。
原告李紅與被告王明(均系化名)于2005年在五蓮縣民政局依法登記結婚,次年1月生育一男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孩子由被告王明撫養。
今年6月份,王明為了躲避欠下的巨額債務,扔下孩子離家出走,去向不明。該男孩尚在讀小學。8月,李紅以王明離家出走、對小孩不盡撫養義務為由,向五蓮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孩子由自己撫養。
五蓮縣法院審理認為,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被告王明長期離家,去向不明,對小孩不盡撫養義務,如由其繼續撫養孩子,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時,孩子也表示愿意隨母親原告李紅一起生活,且根據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原告確有經濟能力撫養。
今年10月,五蓮縣法院支持了原告李紅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