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情不能代替法啊。無論是情侶還是夫妻關系,都要處理好,不然,一旦法庭上見,結果有時會讓人唏噓。
新聊齋
為養老母 前夫要求變更女兒撫養權
探望過少 前妻以女兒名義狀告父親
父母離婚,孩子往往跟隨其中一方生活,如果撫養方不探視孩子,孩子有權要求他/她來探視嗎?近日,廣州從化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宗案件。
阿明與阿紅于1999年相識,2005年結婚,2008年生女,從2009年開始經常吵架,不久兩人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小珠和父親阿明一起生活,阿紅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并可以每兩周探視女兒一次。
到了2011年,阿明的母親病重,陸續住院八次,花了近20萬元。阿明認為,自己負債累累,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都無法盡全力照顧小珠,于是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小珠的撫養權,由小珠的母親阿紅撫養。
于是,從2012年1月起,小珠由阿紅撫養,阿明每兩周可探望一次。可在2012年到2015年3年多的時間里,阿明只探望了小珠兩次,阿紅認為,孩子父親阿明的冷漠和疏遠不利于小珠的健康成長。
2015年5月,阿紅以女兒小珠的名義起訴至從化法院,要求阿明每年增加支付撫養費,并且定期探視小珠。
對此,阿明答辯稱,他本來是想探望小珠的,但是常與阿紅因為探視產生激烈矛盾,這樣反而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目前自己每月工資只有三四千元,還要贍養身患重病的母親,撫養費每年增加不符合從化的物價水平,也不符合自己的經濟能力。
地點:從化區人民法院
結果:經辦法官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向阿紅闡釋了有關探望權的法律規定,說明目前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最終,阿紅撤回了要求阿明定期探視的訴訟請求。
說法: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對非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然而,無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還是婚姻法都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無論父母是否離婚,都應當承擔起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而探望是否應當作為父母離異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種,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討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