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民鄒女士最近正在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苦惱不已。
今年鄒女士與丈夫通過協議離婚,協議上寫明兒子的撫養權歸鄒女士。但辦理完離婚登記后,鄒女士的前夫開始糾纏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鄒女士的前夫表示,協議是為了盡快離婚才簽的,老人不同意孩子由鄒女士撫養。如果鄒女士不同意把孩子給他,他就以鄒女士現在沒有固定工作、無力撫養孩子為由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
媒體就此事咨詢了遼寧齊律師,齊律師表示,雖然離婚協議已經明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但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的,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鄒女士前夫的確有權起訴,法院也會受理,至于是否支持其訴求,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