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雙方簽訂的“借腹生子協議”無效,兒子小濤歸被告郭某撫養直至18周歲,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郭某與妻子李某結婚后多年但一直未能生育。2008年,被告認識了剛剛大學畢業的原告劉某。同年6月,兩人有了關系,原告懷孕。同年10月8日,雙方簽訂了第一份協議書,約定:原告承諾不破壞、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被告向其支付10萬元作為生活費并在其懷孕期間每月支付2500元、承擔產檢及分娩的所有費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戶口,由兩人共同撫養等。協議簽訂后,被告依約支付了相應款項。
2009年2月22日,原告產下一男嬰小濤。同年3月11日,雙方又簽訂第二份協議書,約定:原告同意小濤由郭某和李某夫婦撫養,原告承諾不破壞、不拆散其家庭,并離開被告獨立生活;被告給予原告13.8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在孩子18周歲前,不告知其親生母親的身份,且不得單獨與孩子見面,不管以后結婚與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因產后對兒子思念不已,原告向法院起訴索要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上述兩份“借腹生子”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當屬無效。關于非婚生子女小濤的撫養權問題,綜合分析比較原、被告的撫養能力與撫養條件,被告明顯優于原告,故判決小濤由被告攜帶撫養至小濤年滿18周歲時止,之后隨父、隨母由其自行選擇。
以案釋法
近幾年來,買賣子宮、代孕生子等新名詞在社會上不斷涌現。一方需要金錢,一方需要孩子,荒唐的交易一拍即合。
本案主審法官林降雄說,原、被告雙方的這種“借腹生子”的金錢交易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破壞了家庭和倫理道德,應認定無效。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林降雄分析,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對此,有專家指出,代孕生子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孕育孩子的過程是個充滿愛的經過,父母和子女之間血濃于水的哺育親情才是孩子成長最寶貴的財富,可是代孕的孩子一旦出生就面臨骨肉分離。對于代孕母親而言,金錢只能換來一時的物質滿足,卻可能毀掉無辜孩子一生的幸福。如果將女性的身體和嬰兒商品化,那么,社會賴以為繼的倫理基礎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