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孤獨無依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對手雖有子女但亦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亦有扶養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沒有扶養義務,但可以幫助,盡兄弟姐妹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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