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北京某工廠女工隗永梅,在1999年春節前夕終于與近在咫尺卻分別一年半的年僅4歲的女兒相見,隗永梅激動得緊緊地抱著孩子,這場面即令人心酸又令人高興。
隗永梅工作刻苦努力,待人謙虛謹慎,生活作風嚴謹正派,并且在工作上小有成績。1990年與出租汽車常某相識,自由戀愛,并于1992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居住在兩居室的樓房中.
婚后,發現雙方在性格上有很大的差異,并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常常發生爭吵.由于男方從事出租汽車職業,在家時間較少,雙方缺乏溝通.1994年1月,隗永梅生下一個女兒,由于婚姻上的不幸,她對女兒關懷備至,多次放棄了參加娛樂的機會,為了照顧孩子甚至放棄了廠工會組織的黃金海岸的休養.
1997年3月9日,雙方又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男方對隗永梅實施暴力,進行拳打腳踢,隗永梅被迫帶孩子回了娘家居住.后雖經單位調解,但雙方積怨已深,隗永梅認為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7月27日,男方到隗永梅家附近隱藏,趁隗永梅母親抱著小孩送客人的時候,對老人進行毆打,將小孩強行抱走.孩子是隗永梅生活的全部寄托,由于無法見面,日夜思念,多次通過報刊傳媒表達自己的思念之情,感人至深.后法院駁回了離婚請求,隗永梅只好從娘家搬回,但夫妻感情仍然不和,分開居住,各住一室,并且男方仍然不讓其見到孩子。在雙方單位的調解下,他們達成了允許隗每周看望孩子一次的協議,但其丈夫仍拒絕隗永梅與孩子相見。
1998年4月法院再次審理了他們的離婚案。北京大學法律系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為隗永梅提供了法律援助。在訴訟中,隗永梅提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男方工作性質無法照顧孩子,其品行也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況且男方將孩子搶走后未進行照顧,而是交由其母親代為撫養。代理律師主張孩子自小由隗永梅帶大,母女感情深厚,作為母親熟悉孩子的起居飲食等生活習慣,了解孩子的性格。況且孩子年幼還是個女孩,與母親生活更合乎人之常理。律師同時指出,男方用暴力搶走孩子,不讓母女相見,中斷了孩子與母親的正常母女關系,這種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譴責,決不應因男方隱匿孩子而成為其撫養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卻依然判決孩子由男方撫養。
律師提示:
此案是離婚訴訟中存在的子女撫養糾紛的典型案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孩子由誰撫養時,有一種傾向即孩子現由誰照管,孩子就判給誰撫養,于是許多離婚夫婦為爭得孩子的撫養權而在訴訟之前或訴訟期間實施暴力搶孩子。此案便是這種現象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需要考慮下列具體因素:子女的年齡和性別;子女的愿望及感情;父母的職業及經濟條件;父母的道德品質及教育水平;父母的性格及生活方式;父母的愿望及感情等。本案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女方撫養孩子將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
案件背景:
隗永梅不服
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1998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孩子由隗永梅撫養,其丈夫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23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隗永梅終于得到了孩子撫養權。二審法院的公正判決,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隗永梅終于與女兒團聚。
律師提示:
一審法院的判決顯然有不當之處,典型地反映了離婚案件中在孩子撫養問題上存在著立法和執法的脫節,反映了婚姻家庭中婦女的被動地位和對暴力行為的無奈。但法律必竟是公正的,婦女不要輕易地放棄權利,要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出堅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