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覺得電魚很厲害,一下子搞到好多魚,長大后才知道電魚是不僅一種破壞河流生態的違法行為,更是一項非常危險的行為,稍不小心,便會引發危險,后果不堪設想。很多朋友都非常譴責這種行為,今天一則新聞讓人分外警醒:
2014年11月27日下午任某與同村的陳某、羅某相約到博羅縣龍溪鎮球崗村委會附近一水塘電魚。向朋友借來電魚機后,由任某持電魚機負責在水里電魚,羅某負責在岸邊撿魚。
任某圍著池塘電了差不多一圈的時候,突然聽到羅某在他身后喊了一句“哎,要掉下去了”,他轉頭發現羅某因踩到水塘邊沼澤地而觸電倒地,身體僵直掉進水里。
知道同伴觸電后,任某立馬斷掉電源,和陳某一起將羅某拉上岸,見羅某有抽搐和嘔吐癥狀,便輪流給他做心肺復蘇胸部按壓,并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生趕到后檢查稱人已經救不回來了。隨后羅某被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符合因電擊導致死亡。
事后,任某對于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也非常痛心。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向警方如實供述自己行為。
近日,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任某因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他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有自首的情節,并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犯罪情節較輕,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任某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另據法院通報,羅某的家屬已起訴任某及陳某,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80多萬元,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
滬律網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羅某的遭遇實在很令人痛心,但是對于羅某家屬提出的8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法院可能不會全部支持。羅某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電魚行為的危險后果具有認識能力和認識可能,任某和陳某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但80萬死亡賠償金確實過高,法院可能不會全部支持。
另外,電魚是我國《漁業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使用自制電魚設備電魚,不僅非常容易導致觸電身亡的安全事故,還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對非法電魚作業,可作10萬元以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