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稱為了能讓女兒上受到更好的教育,起訴前妻李女士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日前,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太師屯法庭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訴稱,其與李女士原系夫妻關系,于2004年生育一女琪琪。2013年,其與李女士經密云法院調解離婚,琪琪由李女士撫養,其每月給付撫養費 1000元。現其在北京城區從事出租車司機工作,王女士在密云縣城從事保姆工作。劉先生想讓琪琪到北京城區上學,接受更優質的教育,且自己有能力撫養琪琪。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李女士辯稱,自從離婚后,劉先生基本沒有給付琪琪的撫養費,為了不給付撫養費,劉先生才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且劉先生從事出租車工作,根本就沒有時間照顧琪琪。故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法官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誰撫養琪琪有利于琪琪身心健康成長。本案中劉先生與李女士雙方在離婚時已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遵守。雙方離婚后至今,琪琪一直由李女十撫養,其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均未發生明顯改變,且琪琪表示愿意跟隨李婦士一起生活,劉先生亦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李女士撫養琪琪有不利于琪琪身心健康成長之法定情形。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