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撫養權的案例并不多見。這個困擾阿華半年之久的難題,也著實讓法院很頭痛。去年,豐澤法院執行庭,就立案受理了兩起執行撫養權糾紛。豐澤法院一位負責執行工作的負責人,提到這兩起案件,就愁眉不展。
“法院執行的,并不是孩子本身,而是拒不交付孩子的人。”這位負責人介紹,很多申請人都很簡單地認為,法院強制執行,就是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幫當事人“搶”回孩子,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
法院在對撫養權的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攔路虎主要有兩種。一是一方藏匿孩子,大人把孩子藏起來,法院除了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或罰款,并無他法。
另外一個困難,就是孩子已經和一方有了感情,不愿意再和申請人一起生活。比如,豐澤法院曾受理過一個撫養權案件。夫妻倆一兒一女,女兒十幾歲,判給父親,兒子7歲,判給母親。但判決后,兒子還是和父親一方一起生活,母親想要回兒子,到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到男方家中執行,卻見姐弟倆正抱頭痛哭,不愿分開,執行法官看著也心痛,“可是沒辦法,法院不能把孩子強行帶走,這樣對孩子的成長也不利。”這位負責人解釋。
“離婚后,雖然孩子判給一方,但血肉親情,是永遠都改變不了的,另一方仍有探視權,仍有和孩子在一起的機會。”這位負責人希望,離婚后的父母,不管孩子判給誰,都要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多替他們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