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懷孕5個多月后離家出走,4個多月后產下一子并與他人結婚,孩子隨夫姓。孩子生父梁某某為爭奪孩子撫養權,將女友張某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對該撫養權糾紛案進行二審宣判,雖然確認了梁某某與孩子的父子關系,但是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撫養權仍判給了張某某。
女友懷孕后離家出走
梁某某與張某某于2008年經他人介紹認識。梁某某稱2011年11月與張某某確定戀愛關系后開始同居,2012年3月,張某某發現自己懷孕,在中山市中醫院產檢時,中醫院估算的預產期為2012年12月20日,梁某某、張某某都很高興,雙方商量于2012年6月至8月間結婚。
2012年7月底雙方因瑣事爭吵后,張某某離開梁某某家中,后梁某某才通過朋友得知張某某在澳門與一郭姓男子一起生活,而且到香港進行產檢。2012年11月開始,在張某某預產期將近時,梁某某開始在張某某父母家附近守候,直到2012年12月9日才看到張某某的姐姐從一輛汽車下來,懷中抱著一個小孩走進張家。
當日梁某某會同幾個朋友敲開張家的門,梁某某與張家協商。張某某的姐姐說小孩是2012年11月30日在香港醫院出生的。張某某的媽媽明確向梁某某表示,張某某現在已經和一姓郭的在一起,而且小孩出生證上父親是姓郭的,小孩也取名郭某乙。后為緩和氣氛,張某某家人讓梁某某抱下自己的親生兒子,并給梁某某與小孩拍了一張合影。
在談到關于孩子的問題時,梁某某表示現已40多歲,結婚生子一直是其心愿,其愿意親自撫養與張某某所生的兒子。因張某某無法聯系及協商,梁某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梁某某與張某某2012年11月所生的兒子郭某乙是父子關系;梁某某與張某某非婚生兒子郭某乙由梁某某撫養。
一審:原告申請親子鑒定被駁回
在原審訴訟中,對于梁某某與郭某乙是否存在親子關系,梁某某申請親子鑒定,張某某不同意。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認定梁某某、張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同居關系及郭某乙是否雙方所生,關鍵在于梁某某是否提供充足的證據,但是,梁某某并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應由梁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法院對梁某某申請親子鑒定不予支持?,F梁某某訴求確認其與張某某生的兒子郭某乙是父子關系并由其撫養,其主張缺乏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梁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并提交了相關證據,二審期間,梁某某再次申請對郭某乙與梁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張某某對此明確表示拒絕。
二審:法院推定父子關系成立但孩子由生母撫養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期間梁某某提交了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間其與張某某的大量合照,從照片內容上看,雙方關系親密,顯然與張某某所稱的雙方僅是普通朋友關系不符。
二審期間,法院向中山市中醫院調取了2012年7月間張某某懷孕后在中山市中醫院就診的書面材料,從張某某的懷孕日期和郭某乙的出生日期分析,基本可以認定張某某于2012年3月份期間懷孕。
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形成證據鏈,對于推定梁某某與張某某存在同居關系以及生育非婚生兒子郭某乙的事實。
依據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法院推定梁某某的主張成立,并確認梁某某與張某某所生非婚生兒子郭某乙系親生父子關系。
鑒于郭某乙現未滿兩歲,年紀尚幼,仍需要母親給予較多的關懷照顧,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不宜擅自改變其生活環境。故法院認定郭某乙由張某某撫養為宜,梁某某上訴要求郭某乙由其撫養,依據不充分,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確認梁某某與張某某所生的非婚生兒子郭某乙之間系親生父子關系,同時駁回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