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家庭的子女,更需要得到父母的關愛,才能減少心靈創傷。10月22日,鄭州市二七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系案,原告王女士9年前和丈夫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她撫養,但隨著年齡增長,由于缺乏父愛,孩子有了叛逆心理,作為媽媽對孩子的管教開始力不從心,于是她請求變更撫養關系。最終,法院判11歲的小寶由其父撫養教育。
孩子叛逆:離異母親起訴要求父親管教
家住鄭州的王女士,因感情原因,和張先生于2005年1月協議離婚。當時,二人約定:兒子小寶由母親撫養。之后,雙方重新開始了各自的生活。
但讓王女士郁悶的是,小寶小時候活潑可愛,很討人喜歡。但隨著年齡的增長,也由于父愛的欠缺,小寶的叛逆心理日益嚴重,甚至無法與母親溝通。
經過慎重考慮,王女士認為前夫對孩子很有感情,孩子由前夫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于是,她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把孩子小寶轉由前夫撫養。
為了孩子:法院判決撫養權變更歸父親
法院審理時發現,原、被告的婚生子小寶已年滿10周歲,于是詢問小寶的意見。小寶表示:愿意跟隨父親生活。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予以處理。
原、被告離婚時雖然作出了約定,但小寶表示今后愿意隨父親共同生活,且其父張先生經濟條件良好,有撫養能力。
于是,法院支持王女士“孩子由張先生撫養更有利于其學習和生活”的主張,判決小寶改由張先生撫養。
法官說法:哪些情形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父母都希望孩子健康成長,離異家庭的子女,更需要得到父母的關愛,才能減少心靈的創傷。協議離婚后,出現哪些情形才能變更孩子撫養權呢?
對此,本案的主審法官丁某某認為:處于青春期的孩子,存在叛逆思想,只要在一定限度內,屬于正常的成長反應,家長不必大驚小怪。依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出現以下情形時,離異夫妻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院應予支持:喪失繼續撫養能力: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不履行撫養義務: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周歲以上子女的意愿: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父母協商一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