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市一對夫婦調解離婚后,女方為奪得孩子撫養權,不惜曝出孩子的父親另有其人,并做親子鑒定證明。男方一怒之下起訴,要求女方賠償撫養費。近日,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女方支付男方物質賠償金1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共2.5萬元。
2010年4月,楊明(化名)與李紅(化名)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李紅生育一男孩。但兩人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導致夫妻感情日漸疏遠。2013年,李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楊明告上法院要求離婚,對于離婚唯一的要求是獲得兒子的撫養權。經法院主持調解,兩人自愿離婚。
不過,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夫婦兩人再發爭執,誰也不肯相讓。后來,李紅的一句話讓所有人都驚詫不已,“兒子并不是我和楊明生的”。李紅提出,希望法院為楊明與兒子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做出司法鑒定。
經過鑒定證明:依據DNA分析結果,排除楊明與兒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2014年9月,楊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紅過錯賠償4.1萬多元。
庭審中,李紅表示,楊明同意其與他人同居“借種生子”,從始至終他都知道兒子并未自己親生,且楊明對兒子不管不顧,孩子出生后的撫養費均由生父提供。同時,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權威醫學機構的精子成活率分析報告,證明楊明無生育能力,要求法院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但是,楊明對此堅決否認知情,并出示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證明其支出了孩子的出生費用。
對此,法院認為,楊明與李紅原是夫妻關系,夫妻雙方本應互相忠實,相互尊重。但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他人同居借種生育孩子,存在過錯,無過錯方的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女方辯稱前夫同意她與他人同居借種生育孩子,僅作了自己的陳述,而沒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證據相佐證,法院不予采信。
10月31日,岑溪市法院作出上述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