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咨詢,她和丈夫結婚多年都沒生小孩,后來去醫院檢查才知道郭女士患有不育癥。夫妻兩人商量后,決定找年輕女孩王某“借腹生子”。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將兩人的受精卵植入王某體內,小孩出生后歸郭女士夫婦所有,兩人支付35萬的報酬。但沒想到的是,小孩出生后,王某由于十月懷胎產生了感情,不愿意將小孩交給郭女士夫婦撫養。這種情況下,小孩的撫養權該歸誰?
廣東南律師分析認為:郭女士提到的“借腹生子”是指借助第三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從而生下孩子。我國在法律層面對此種行為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但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且從借腹生子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最終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錢或者其他財物,這種交易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與王某約定的“借腹生子”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通過借腹生子所生孩子的撫養權并不當然歸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借腹生子合同無效,但是對已經通過代孕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撫養權受法律保護,孩子由誰撫養,要根據郭女士和丈夫與王某雙方的撫養條件,包括雙方的經濟基礎、有無固定收入、有無固定住處、哪方能給孩子一個穩定成長環境、孩子系代孕生產、王某收取了35萬元代孕費、王某未婚等等因素,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綜合考慮確定。
就孩子撫養權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孩子由誰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