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病去世,自己被趕出家門,兒子被公婆“霸占”,憤怒的小陳將公婆告上法庭,要拿回兒子的撫養權。近日,烏市米東區法院支持了小陳的訴求。
今年元旦后,烏市米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庭上,小陳哭訴:2006年,她與丈夫孫某結婚后一直與公婆同住。2007年,她生下兒子小爽后,公婆一直幫著帶孫子。2011年春天,孫某被查出患癌癥晚期。2012年春天,孫某去世。
之后,由于一家人情緒悲痛,加之小陳和公婆教育小爽的方式不同,各種矛盾持續激化。
2013年5月的一天,小陳的公婆又和小陳為孩子吃飯問題吵起架來,公婆一怒之下將小陳趕出家門,不許她和兒子見面,也不讓她到學校接孩子。小陳將公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兒子小爽的撫養權歸自己,訴訟費由公婆承擔。
公婆則辯稱:“孫子由我們一手帶大,兒媳沒管過孩子,她沒盡到母親的責任,我們不同意孩子讓她撫養,訴訟費用我們也不承擔。”
開庭那天,小陳的小叔子作為被告代理人來到法庭。他稱,小爽出生后一直由爺爺奶奶帶,小陳不但不管孩子,還常和公婆吵架,甚至動手打人,“孩子的醫療保險費也是我交的”。
小陳哭著告訴法官,丈夫名下有村里的宅基地和住房,將來面臨著拆遷補償的問題,丈夫去世,拆遷補償款理應歸自己和兒子小爽。“小叔子不能生育,公婆為了拆遷款和孫子,曾勸我嫁給小叔子。”小陳拒絕了公婆的要求,“沒想到公婆就把我趕出家門,并霸占房子和小爽。”小陳說,自己打工一個月有三四千元收入,完全能撫養孩子。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而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本案中,小爽的父親孫某雖已去世,但小陳具有撫養能力。二被告作為祖父母,在小陳有撫養能力的前提下,并無撫養小爽的法定義務。因此,小爽應由小陳撫養。法院判決:小爽由原告小陳撫養,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小陳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