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于女士與丈夫離婚,孩子跟隨爸爸一起生活,于女士經常去探視小孩。最近,于女士發現,前夫迷上了打麻將,經常聚賭,輸了錢就拿小孩撒氣,常常打小孩,小孩被他打得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于女士看了很心疼。請問:于女士可以要求小孩跟我一起生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于女士反映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況,于女士的前夫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并毆打小孩,對于女士的小孩身心健康不利,于女士可以依法變更子女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