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離婚已成為一個突出社會問題。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存在著越來越多的爭議。《婚姻法》和最高院相關解釋規定如下: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母方有特殊情況的,可隨父方生活。
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四、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五、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另《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人民法院對于雙方拒絕撫養子女的當事人的處理原則,一是批評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要求撫養子女;二是對于不聽教育的人,根據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和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依法判決孩子歸哪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在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問題無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他們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起訴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